招投标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的通知
2023-12-26 17:15  

陕财办采函〔2023〕2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现就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有关制度办法等;

(二)除小额度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以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四)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

(六)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超标准收取涉企保证金,未按规定及时退还涉企保证金;

(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九)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时间安排

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自8月10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此后常态化开展。

(一)自查梳理阶段。8月10日—9月10日为自查梳理阶段,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清理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自查工作计划,组织本部门、本地区预算单位对照清理范围逐项自查梳理。

(二)清理整改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为清理整改阶段,各部门、单位对梳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建设全国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依规进行清理,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整改。

(三)总结报送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为总结报送阶段,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对本部门、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汇总,将清理工作总结及《专项清理问题清单》(电子版)报省财政厅。11月10日前,省财政厅汇总全省专项清理工作,形成专项清理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动查改结合,立查立改,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清理精准、及时、无遗漏,真正取得实效。

(二)实施重点核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单位自查清理情况,结合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评价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对重点单位和采购项目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瞒报漏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通报,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公开举报邮箱、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营造社会关注、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问题举报邮箱sx_zfcgglc@126.com)

(四)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清理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推进建设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联系人:柴晓轩

 话:029—68936409

 箱:zfcgzlbs@126.com

 

附件:专项清理问题清单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4日

关闭窗口